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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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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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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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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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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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和“属自治区权限的外资投资项目核准”合并调整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和“属自治区权限的外资投资项目核准”合并调整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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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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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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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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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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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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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和“属自治区权限的外资投资项目核准”合并调整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和“属自治区权限的外资投资项目核准”合并调整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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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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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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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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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目性质、审批权限分别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经贸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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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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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发展改革部门实施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名称调整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名称调整为“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经信部门”;增加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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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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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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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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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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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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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教育部门实施“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事项已包含在“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两项事项中,此事项不单独列入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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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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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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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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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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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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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经国务院、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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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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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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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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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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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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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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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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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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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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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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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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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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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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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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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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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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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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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级人民政府初审”;实施依据调整为“《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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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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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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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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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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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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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财政厅”;设定依据增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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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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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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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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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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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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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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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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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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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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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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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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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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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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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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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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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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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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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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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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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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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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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自治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其中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自治区、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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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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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环保部门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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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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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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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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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由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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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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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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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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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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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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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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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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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排污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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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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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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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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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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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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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设定依据增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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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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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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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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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自治区、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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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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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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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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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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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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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专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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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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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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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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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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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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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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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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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国际道路运输许可”5个事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增加设定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际道路运输许可”的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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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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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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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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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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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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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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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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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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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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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直属各航道管理局,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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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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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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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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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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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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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自治区交通厅直接管理的其他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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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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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设定依据增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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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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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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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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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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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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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和“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3个事项;“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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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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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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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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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航运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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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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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由调整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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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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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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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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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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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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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已包含此事项,不单独列许可
事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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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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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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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客运班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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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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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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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已包含此事项,不单独列许可事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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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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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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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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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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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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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3个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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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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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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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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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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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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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2个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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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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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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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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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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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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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增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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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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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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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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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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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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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2个事项;设定依据均调整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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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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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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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建设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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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北部湾
港口管理局(自治区港航管
理局)及其直属各航道管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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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
条例》(1987 年8 月22 日国务院公布,2008 年12 月27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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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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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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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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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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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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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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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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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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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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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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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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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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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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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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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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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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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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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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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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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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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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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设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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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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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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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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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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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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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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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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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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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河道采砂许可”和“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2个事项;“河道采砂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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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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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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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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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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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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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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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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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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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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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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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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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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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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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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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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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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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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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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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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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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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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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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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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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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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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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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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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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大坝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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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和“坝顶兼做公路审批”2个事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大坝主管部门”;设定依据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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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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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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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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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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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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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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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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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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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
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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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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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条例》(1988 年6 月10 日国务院令第3 号,2011 年1 月8 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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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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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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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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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大坝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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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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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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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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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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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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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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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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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农业部门实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调整为农业部门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3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增加设定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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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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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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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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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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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304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设定依据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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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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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
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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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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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
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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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农业厅实施事项的项目名称调整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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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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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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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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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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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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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增加“《蚕种管理办法》(2006 年6 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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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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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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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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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由用种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林木种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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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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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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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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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00
|
林木采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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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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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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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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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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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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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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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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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2000 年1 月29 日
国务院令第278 号,2016 年
2 月6 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等3项;审批层级和部门均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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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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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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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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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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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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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木材运输证核发”;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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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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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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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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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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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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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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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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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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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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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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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和“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初审”3项;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林业厅”,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初审”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林业厅”;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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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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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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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
输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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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例》(1992 年2 月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3 月1 日林业部发布,2016 年2 月6 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 年7 月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 次会议通过,2012 年3 月23 日予以修改)
|
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其产品出县境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林业厅”;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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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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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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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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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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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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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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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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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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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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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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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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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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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16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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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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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林业部门实施事项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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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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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29
|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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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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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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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区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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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3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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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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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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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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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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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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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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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营业性演出审批”、“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等3项;“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等2项审批层级和部门均为“文化厅”。
|
区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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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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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
文化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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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2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文化厅”。
|
区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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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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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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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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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和“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6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5项事项的审批层级和部门均调整为“文化厅”。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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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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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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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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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2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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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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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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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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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2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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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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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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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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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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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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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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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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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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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4项;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的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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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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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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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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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2项;审批层级和部门均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定依据均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69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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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子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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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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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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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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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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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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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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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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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区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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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316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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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举办活动: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站点: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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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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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17
|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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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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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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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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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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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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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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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实施,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属于煤矿矿山的,由广西煤矿安监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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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均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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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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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批发许可),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2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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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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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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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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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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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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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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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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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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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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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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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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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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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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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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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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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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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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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
78 37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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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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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
79 37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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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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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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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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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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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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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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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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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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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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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渔港监督局,设区市、县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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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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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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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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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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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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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渔港监督局设区市、县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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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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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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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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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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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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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渔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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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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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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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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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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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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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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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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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设定依据增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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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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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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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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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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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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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渔业捕捞许可审批”;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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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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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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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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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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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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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各级政府实施事项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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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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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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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440.3千瓦以下的机动船建造、更新改造、购置的船网工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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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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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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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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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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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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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杂交等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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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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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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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分设为“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2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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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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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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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许运输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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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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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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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单独设立“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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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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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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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
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
用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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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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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
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
年11 月26 日广西壮族自治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 次会议通过,2012 年3 月23 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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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
用许可证核发” 与“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广西重
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合并后,分设为“经
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经
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2 项。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均调整为“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事
项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 年
9 月17 日国务院批准,1993 年10 月5 日农业部令第1 号发布,2013 年12 月7 日予以修改)”;“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
年11 月2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 次会议通过,2012 年3 月23 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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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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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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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
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及其产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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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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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
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
年9 月17 日国务院批准,
1993 年10 月5 日农业部令第1 号发布,2013 年12 月7 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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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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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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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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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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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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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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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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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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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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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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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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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项目名称调整为“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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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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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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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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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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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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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16〕75号精神,调整为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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