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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梧州市万秀区水利局 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4-5   


                  万水利〔2017〕29号

 

关于印发梧州市万秀区水利局

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5号)和《365娱乐场网站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万政发〔2017〕5号)文件的要求,其中我局涉及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分别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开垦荒坡地批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特制定事后事后监管制度监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取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取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取消“开垦荒坡地批准”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取消“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5、取消“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取消“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万秀区水利局

                               2017年4月5日

 

 

附件1:

 

取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的条件;

(二)不招标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一般一年一次,也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检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例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三)政策宣传。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取消事项,宣传招标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监督;

(二)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三)资料检查。现场对被检查单位的资料是否完整进行稽察。

(四)检查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现场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五)对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二)涉及违纪违法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2:

 

取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相关领域分类规定,是否属本局审批范围内项目;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科学、公正、公开。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也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检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例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二)资料检查。现场对被检查单位的资料是否完整进行稽察。

(三)检查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现场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对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二)涉及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3:

 

取消“开垦荒坡地批准

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垦荒坡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是否在禁止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检查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是否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合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局及项目法人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开展全区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有关规范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全区专项监督检查。

(三)开展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开垦坡耕地经县级水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资料等;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开垦坡耕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四)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签字确认,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确定检查内容、安排、工作要点、检查人员等。

(二)被检查对象或者个人准备书面材料,介绍经县级水行政部门批准、水土流失、种植、树种等情况;

(三)踏勘现场、翻阅台账、查阅资源;

(四)下达整改通知并收取反馈意见;

(五)整改后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如发现违反水保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地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二)被检查对象整改完成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被检查对象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责令其立即停工,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4:

 

取消“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水电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项目建设规划、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流域、区域规划;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四)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合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局及项目法人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开展全区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有关规范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全区专项监督检查。

(三)开展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跟踪建设进程,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现场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安排、工作要点、检查人员等;

(二)实施抽查。听取建设单位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二)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工作人员存在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5:

 

取消“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的水利工程项目;

(二)上条所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二、监督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和批复,对存在项目变更的,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二)检查项目地点、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施工图内容一致。

(三)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抽查施工图设计内容是否达到深度要求,水利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技术交底资料、现场设计服务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合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局及项目法人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开展全区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有关规范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全区专项监督检查。

(三)开展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常规性检查。项目法人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区水利局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部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动采取现场查看、查阅档案资料和文件、听取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委托第三方检查。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难点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安排和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乡镇水利站及项目法人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工作。按上级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工作安排等。

2、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进行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向及项目法人进行反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认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根据反馈意见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区水利局。

5、复查整改情况。区水利局视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三)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实地督导检查,督促加快进度、改进工作质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工作完成质量好的,给及通报表彰,对施工图设计不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附件6:

 

取消“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执行基建程序;

(二)对建筑物及设施、防护补救措施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

(三)检查建筑物及设施、防护补救措施是否到位;

(四)工程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五)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完毕,无影响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安全行为;

(六)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运行管理方案是否影响工程安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合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局属各单位,各股(站、室)及项目法人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开展全县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有关规范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全县专项监督检查。

(三)开展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跟踪建设进程,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现场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安排、工作要点、检查人员等;

(二)实施抽查。听取建设单位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二)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堤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建设单位不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堤防安全的,责令其立即停工,依法处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梧州市万秀区水利局办公室              201745日印

                                              (共印4份)

(来源: 梧州市万秀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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